各位商户: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珠中法民二终字129号判决已判令易道军应当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腾退“荔枝岛”,并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在“荔枝岛”的一切经营活动,同时要向我校支付资源占用费等等判项。该判决书已于2013年7月12日依法发生法律效力。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裁定驳回再审易道军的再审请求(〈2013〉粤高法民申字第1348号)。我校已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请各位商户立即终止与易道军所有的场地租赁协议,停止在“荔枝岛”的一切经营活动。如不终止与易道军的场地租赁协议,继续在“荔枝岛”的一切经营活动,届时所产生一切后果由贵方承担,我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
201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