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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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防止传销及变相传销进校园工作的通知

来源:学生处 保卫处 |审核人:| 发布时间:2008-11-03 | 浏览量:

审核人

各院系:

  根据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防止传销进校园工作的通知》(教思政〔2007〕14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5]40号)精神,为保护广大学生的切身利益和人身安全,维护学校稳定局面,现就加强学生日常管理,开展防止传销进校园工作通知如下:

  一、预防为主,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各院系要按照有关通知的精神和要求,清醒认识学生参与传销或变相传销的危害性,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对学生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防止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进校园。要通过党、团组织活动、专题讲座、主题班会、海报宣传、制作展板、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全体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向学生宣传《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用相关的案例揭露传销的欺骗性质,使学生认识到传销的欺骗性、危害性、非法性,打消靠传销发财的念头,形成主动抵制传销的舆论氛围。向学生发出“拒绝传销,从我做起”的倡议。要教育和引导学生正确处理学业学习和社会实践的关系,在校期间要通过刻苦努力的学习,报答父母、回报社会。

  二、关爱学生,认真做好排查工作

  学生中的贫困生、社会实践活跃者和毕业生是传销组织的主要欺骗对象,他们或因经不起传销组织的宣传诱导,以快速致富为目的,不惜一切代价参与传销活动;或热衷于社会兼职等实践活动;或不明真相,被传销组织以招聘名义所蒙蔽。因此要想尽办法关爱经济困难的学生,稳定他们的思想,保障他们的学习和生活,尽可能为他们提供各种资助和帮助或在校内提供勤工助学岗位,以减轻其经济负担,并掌握他们的思想状况,深入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化解心理压力,使他们以积极、健康、向上的心态完成学业。针对毕业生外地实习、外出联系工作学生人数多、地域分散的特点,院系要建立切实可行的登记制度和信息沟通渠道,随时掌握他们的动向,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和管理,自觉抵制、主动检举传销活动。各院系对招聘学生就业、兼职或社会实践的企业信息要把好关。

  各院系要站在关爱学生日常生活和个人发展的角度,要求辅导员、班主任切实负起责任,通过细致全面的排查工作,掌握学生的思想状况和个人诉求,掌握各种信息并及时反馈。对参与传销活动的学生要进行规劝、教育和心理辅导,使其立即停止传销活动,脱离传销组织,必要时通知其家长帮助做好规劝、教育工作。要充分发挥学生党员和学生干部的骨干作用,号召他们团结和带领广大同学自觉抵制传销活动。

  三、加强日常管理,切实防止传销进校园

  1.加强对各级各类学生组织的管理。防止非法传销组织利用校内学生组织或资源条件从事违法活动,也要防止个别学生利用其学生干部或学长学姐的身份变相开展传销活动,或为非法传销活动提供便利。

  2.严格学生请销假制度。各院系要认真执行校规校纪,严格规范学生请销假程序和手续,没有正当理由,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准请假。对批准请假的学生,要通过建立联系制度,了解掌握他们在校外的情况。

  3.加强学生宿舍的管理。严格执行学校有关宿舍管理的规定,严禁不明身份的人员进入学生宿舍楼。各院系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学生在校外住宿申请,掌握他们的学习和课外生活情况。

  4.营造良好学风和塑造学习榜样。各院系要采取措施积极营造积极、健康、向上的学习风气,宣传报道专业学习、社会工作、社会实践和就业领域等各方面的突出人物事迹,树立学习榜样,形成正确导向。

  5.严格执行校纪校规。一旦发现传销等非法活动,各院系要及时调查,及时查处,及时上报,决不姑息手软。有针对性地做好参加过非法传销活动学生的教育、安抚工作,消除不良影响和隐患。对极少数不服从教育管理,参加多次非法传销活动或在非法传销活动中起重要作用的学生,严格按学校纪律处理,性质严重的会同保卫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6.依法保护学生。如发现有学生被非法传销组织挟持或控制,要及时将情况上报保卫处和学生处,由保卫处依法依规会同公安机关打击非法传销活动,保证学生自由和安全。

  请各院系认真落实该项工作,于11月19日前将开展的宣传教育、排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分别报学生处、保卫处。今后各院系应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学生日常管理,及时掌握学生的思想状况,如有发现学生参与传销或被传销组织控制,及时联系学生处、保卫处。学生处联系人:朱少荣,6126634;保卫处联系人:王大新,6126394。

  特此通知。



                            学生处 保卫处
                          二○○八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