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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各单位认真贯彻《珠海市森林防火通告》的通知

来源:保卫处 |审核人:| 发布时间:2007-10-18 | 浏览量:

审核人

校内各单位:

  党的“十七大”于10月15日胜利开幕,期间又适逢传统节日重阳节,群众外出活动频繁,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我校三面环山,是典型的“山谷大学”。山上树林茂密,一旦发生火灾后果不堪设想。

  为认真配合珠海市开展的“百日无山火”主题活动,做好“十七大”及重阳节期间的森林防火安全工作,现将《珠海市森林防火通告》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充分认识到森林防火工作的重大责任,结合自身实际认真制订和落实工作方案和严格的管制措施,从思想上、组织上高度重视,将《通告》精神传达到每位师生及家属,强调在封山期间禁止从事任何形式的登山活动(从2007年10月15日至2007年12月31日止)。

  凡违反森林防火规定,不听劝阻的,将由森林防火部门依照《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山火肇事者的刑事责任。

                              特此通知

附:《珠海市森林防火通告》

                               保卫处

                             2007年10月18日

珠海市森林防火通告

  党的“十七大”将于10月15日胜利开幕,“十七大”期间又适逢重阳节,群众外出活动频繁,以及登山人员将大幅上升,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针对我市秋冬季野外火源复杂,容易诱发森林火灾的特点,为了配合全市开展的“百日无山火”主题活动,确保我市森林防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珠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特通告如下:

  一、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应立即报警。

  二、从2007年10月15日至2007年12月31日止,决定对全市的山体林地(除各公园和圆明新园外)实行全面封山和严格管制措施,禁止一切未经批准上山的人员在以上山体从事任何活动与作业。 凡确须进入山林的人员,应向属地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申请,并提供入山人员的身份证号码及住址或工作单位名称等资料,经批准后方可进入山林。

  三、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森林防火责任制,分级负责,各司其职。城市中心内的山体由林业公安分局及辖区街道办组织林业治安人员上岗执勤,各公园和旅游景点的山体由主管单位负责监督落实各项森林防火措施,其余山体由辖区内的各级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部及林业部门负责落实上岗巡查值勤工作,对主要入山路口要加强巡逻,专人把岗。各级森林防火部门责任单位要组织巡山护林,严格野外火源管理,做到见烟查,违章罚,着火抓,严格执行广东省森林防火“十不准”的规定,坚决使山火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严格执行野外用火十不准:不准烧田基草;不准烧灰、烧杂、烧蔗壳和果园草;不准烧山赶野兽、烧黄蜂、焗蛇鼠、持火把照石蛤等;不准烧火取暖、烧烤食物;不准夜间持火把照明走路;不准燃放炮竹、烟花、放孔明灯;不准使用火铳枪械狩猎;不准乱丢烟头火种;不准神坛祖庙上坟烧香烛、纸钱;不准其他非生产性用火。生产上确需用火的,须报属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集中燃烧。

  五、严禁一切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违法行为,违反上述规定,不听劝阻的,将依照《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等的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山火肇事者的刑事责任。
以上通告,希各周知。

  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


                      珠海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