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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震受灾证明材料要求的通知

来源:学生处 |审核人:| 发布时间:2008-09-26 | 浏览量:

审核人

来自地震重灾区的各位同学:

  鉴于已交证明材料存在的问题,根据广东省教育厅下发的有关文件精神,为帮助你们争取更多的经济补助,现特就受灾证明材料的具体要求进一步说明如下:

1.只有来自地震重灾区的学生才可以申请减免学宿费;

2.申请学宿费减免的,必须提供受灾地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证明中应列明家庭主要成员在地震灾害中伤亡或房屋严重受损的具体情况;

3.来自地震重灾区的城市学生,还需提供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受灾证明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或家庭主要成员在地震灾害中无伤亡、房屋没有严重受损仍可居住的同学,不能申请学宿费减免。需重新提交受灾证明的同学,请于9月28日直接到学生处(乐育楼A105室)登记,逾期未登记的,学校将根据其现在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学生处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